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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与公证:::
 
房产事务哪些需要公证

  房产事务公证是公证机构的传统业务,在加强、完善地产管理,稳定房产市场秩序,预防房产纠纷,减少房产诉讼,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事业的改革和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房产公证内容广泛,包括:房产买卖、租赁、抵押、继承、赠与、商品房预售、产权转让、房产互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等。近几年来,一些公证处还开办了单位住房分配公证、房改房转让公证等新业务。

  根据司法部与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规定:(1)继承、赠与房产,当事人应当先办理继承、赠与公证,然后持公证书和有关契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2)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3)涉外及涉港澳台的房产所有权转移行为,必须办理公证,然后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登记等行政手续。(4)各地房地产管理机关与司法公证机关可以根据本地情况,制定本地其他房产事项必须公证的规定。此外,国家、地方在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涉及房屋产权变更、形态改变、处理涉外及涉港澳台房产的法律行为、事实必须办理公证。如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房屋拆迁中的补偿、安置协议可以办理公证。代管房屋、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规定期限内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不成新的抵押协议的房屋的拆迁,应当由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处暂行办法》规定,委托他人代办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委托书须经公证机关公证。一些地方法规中规定,私有房屋的继承、赠与、析产、买卖、转让、抵押、租赁,商品房和住房制度改革中职工住房的预售、买卖、抵押、转让、继承、赠与、互换等,应当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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